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十六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 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十七条.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倡导减少使用。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包装相关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可重复,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鼓励寄件人使用可循环的环保包装,第十九条,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旅游 餐饮,住宿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导家庭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物品、通过买卖。租赁,互换,赠与 出借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利用。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二十条.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用餐场所显著位置设置提示牌、引导消费者养成节约习惯,提示适量点餐、取餐,防止餐饮浪费行为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行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