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下列方式投放,一、可回收物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二,有害垃圾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理企业.三,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容器.四,大件垃圾投放至指定的投放点或者预约回收单位收集 不得将装修垃圾等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方式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另行确定,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第二十三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 单位自行管理的 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机场、客.货.运站 港口码头。轨道交通站点,餐饮 住宿。公路.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在责任区域公示、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和管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二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三,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等行为予以劝告 制止,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到垃圾收集点或者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五 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工作,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乡 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需要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二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完善本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建立垃圾分类督导员及志愿者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