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第四十一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 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公开预报,对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并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等能够为公众所知悉的方式发出预警,预警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发出解除预警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第四十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下列相应的应急措施,一.责令有关企业立即停产或者限产。限排 二。规定限制部分机动车辆,机动船舶行驶的区域和时段。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四、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 五。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六、停止露天烧烤,七、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 八、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措施、第四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扩大、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单位和群体通报。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指导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