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 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 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 农业农村 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 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