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 综合施策 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 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 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 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 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 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 社会团体 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