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 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 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 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 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 公安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 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 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 社会团体 学校,新闻媒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