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 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 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 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 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气象 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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