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大气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 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 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 公安,交通运输 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 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 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 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市 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 新闻媒体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