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 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 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 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 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 八、气象 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 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