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 防治大气污染 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 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 农业农村 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林业湿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 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 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 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