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 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 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 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机关 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