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 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公安 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 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 露天焚烧 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七 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市。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 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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