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 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 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 县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县 区人民政府领导下 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 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湿地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餐饮服务 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 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