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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绿色低碳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规划先行。源头防治,突出重点。综合施策 全民共治.协同控制和损害担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 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以及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对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及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三 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机动车辆。机动船舶.以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四、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建筑扬尘 道路扬尘,物料堆场扬尘,裸露地面扬尘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五.农业农村,林业湿地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农业,林业,湿地生产活动大气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等实施监督管理、六,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 林业湿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对原煤散烧 餐饮服务、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七.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资金支持.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建设等工作。八,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空气质量监测 机动船舶污染防治等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金融机构对能源替代、清洁取暖 集中供暖.秸秆综合利用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大气环境保护、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责任清单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 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八条 机关、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推动全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公民应当树立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绿色低碳生活方式.自觉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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