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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四十六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团结奋斗 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提倡各民族制作和穿戴本民族的服饰。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学习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文字,鼓励各民族间相互学习语言、第四十八条.自治县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社会活动中有损于民族感情的语言 文字,图像和行为,禁止使用带有侮辱 歧视各民族的称谓,地名和牌匾,字号等,第四十九条.自治县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妥善解决问题,第五十条.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的传统节日 全县放假2天。每年农历七月十二日为白沙起义纪念日。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设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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