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四十六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和睦相处 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第四十七条,自治县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提倡各民族制作和穿戴本民族的服饰.自治机关积极推广学习普通话和国家规范文字,鼓励各民族间相互学习语言。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禁止在公共场所.各类出版物.音像制品.文艺表演,社会交际和其他社会活动中有损于民族感情的语言,文字 图像和行为、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各民族的称谓,地名和牌匾 字号等,第四十九条。自治县在处理涉及各民族的特殊问题时。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听取意见.妥善解决问题,第五十条.自治机关尊重各民族的传统节日,每年农历三月初三为黎族,苗族的传统节日,全县放假2天、每年农历七月十二日为白沙起义纪念日、每年12月30日为自治县设立纪念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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