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条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方的实际、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和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 自治机关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不破坏资源、不污染环境、不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前提下,自主调整产业结构.自主安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国家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和免除自治县财政配套资金的政策照顾.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技术,人才.以独资.合资 合作等多种形式。促进本地方的经济发展,第二十一条,自治机关强化农村和农业的基础地位.因地制宜地调整和优化农村和农业经济结构,积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和农业生产条件.重点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农业 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自治机关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 鼓励投资创办各类农业股份制企业,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促进农业集约化经营、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自治机关建立健全以农副产品运输 加工,销售为中心的农业综合服务体系,从资金 技术 信息,开拓市场等方面提供服务、自治机关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积极推广农业新科技新产品。为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产前 产中 产后服务。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市场竞争力。自治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地方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对边远山区的农业投入实行重点倾斜。第二十二条。自治机关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及其他方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兴建小型水电站,进一步改善能源结构。自治机关依法开发水资源,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按照统一规划投资建设或者承包经营水利水电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自治县水电发展规划,在科学论证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审批自治县的小型水电建设项目、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民投资兴修水利、发展水利事业,改善农村用水条件。自治机关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由自治县安排使用、专项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和保护.第二十三条,自治机关积极推行林权制度改革 依法保护管理森林资源 定桩划界。封山育林.植树造林,提高森林覆盖率、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的监测和防治工作 自治县依法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自然景观和珍稀动植物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除国家重点.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外,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批准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自治县采取多种形式的绿化造林.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或者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可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 可依法采伐 产品自主处理、自治县积极发展速生丰产林,橡胶林,热带乡土树种.珍贵树种和竹藤产业 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种植业和养殖业,大力种植棕榈藤,红藤。白藤 南药等,提高林地利用率、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发展林业和保护森林资源、自治县保护南渡江、昌化江,珠碧江等水资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维护该地区生态环境的安全。自治县依法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利益补偿,自治县加快推广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减少薪材消耗,第二十四条,自治县加快发展畜牧业。建立和完善良种推广.防疫、科学饲养、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等服务体系 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各种形式的畜牧饲养场,种苗场 第二十五条,自治机关加强渔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大力发展淡水养殖业和水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充分利用河流、山塘、水库 滩涂等建立水产商品基地,第二十六条.自治县充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建材为主的地方工业和乡镇企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工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能力,第二十七条。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 大力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公路等级标准、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和兴办交通运输业,第二十八条 自治机关根据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兴办旅游业 开发旅游产品、发展山区生态旅游 农业观光旅游,民族文化旅游和红色旅游 第二十九条。自治机关依法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 鼓励和支持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自治机关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耕地、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年度国有建设用地计划内,按照省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自主依法安排建设用地、如需要增加建设用地计划的、报请省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增加.自治机关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第三十条,自治机关依法保护和管理本地方的矿产资源 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除应由国家和省管理.勘探和开发的矿产资源外 自治县优先开发利用,开采矿产资源实行招标、投标和拍卖制度、自治县鼓励各类经济组织。个人以多种形式依法兴办采矿业 开采矿产资源应向矿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参加招投标,拍卖。领取采矿许可证,在规定范围内开采,开采矿产资源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和环境、防止破坏生态、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一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民族贸易政策和实际需要,在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商业。供销和医药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下、积极发展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以满足少数民族生产和生活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和自然生态建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自治机关加强对本地方河流的治理和保护.严禁违法向河流排放污水。禁止向河流倾倒废渣。垃圾等固体废品物,第三十三条,自治机关编制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以县城规划建设为重点。积极发展其他重点城镇,提高全县城镇化水平。加强城镇园林绿地、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人文景观,自治机关编制乡村规划.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第三十四条.自治机关加强劳动力市场的管理,积极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采取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等方式提高社会就业率 第三十五条.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乡村振兴政策制定乡村振兴规划 实行分类指导。从资金、物质 人才等方面扶持欠发达边远地区,重点是扶持农民进行农业开发,发展商品生产、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对居住在边远山区的农民需要迁居的,应当做好规划和建设新的聚居点,切实解决生产生活用地。引导和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到新的聚居点生产和生活。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对口援助边远乡镇村庄发展经济,修建公路,水利,水电等、采取各种措施,积极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问题、引导和组织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地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第三十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管理本地方的财政,自主安排财政预算,自行安排使用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自治机关加强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扣减 截留,挪用,也不得抵减正常的经费.自治机关通过国家实行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照顾、对国家和省下拨的各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自治县上划中央增值税环比增量税收返还部分。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有关规定。返还给自治县自主安排使用,自治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财政预算预备费和民族工作经费。在自治县工作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享受民族地区的生活津贴和艰苦地区工作补助,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需要,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各项财政开支标准.定额.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财政预算,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调整和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须报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七条 自治县鼓励和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对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兴办生产性企业的 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依法享受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 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属于地方财政的税收项目,纳税人确有困难和享受自治县优惠照顾的 报上级税务部门审批、可以实行减税或免税,第三十八条.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设立社会发展基金 采取各种措施,多方筹集资金,大力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 鼓励和提倡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社会发展基金提供赞助 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