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 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 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 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