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 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