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 设在牙叉镇,第三条 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 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第五条 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