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 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 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