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 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 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