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 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 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 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 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 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