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 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 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