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 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 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奋斗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 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 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