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白沙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自治县是黎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内还居住有汉族,苗族,壮族等民族.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设在牙叉镇、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深化改革开放 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生态宜居.人民幸福的民族自治县.第四条,自治县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自治县的遵守和执行、维护祖国的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第五条.自治县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 团结 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维护安定的社会秩序 第六条。自治机关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并教育他们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第七条,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第八条 自治县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第九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华侨。归侨,侨眷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护国内外投资者在自治县内的合法权益,自治县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