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公共建筑 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保障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稳定。持续,高效运行.根据。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海南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 十三五,规划、琼府办,2017,13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省级平台。市县级平台,以及已安装分项计量系统装置并实现联网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已联网的建筑.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负责全省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一,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 运行及制度完善等各项工作的总体规划 组织实施和协调推进.二,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各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发布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标准和年度情况报告.三.负责对各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运行和维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并协同组织开展重点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第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推进全省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指导系统功能完善等工作,为实现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夯实基础。第五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作,督促已联网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业主单位落实运行和维护工作经费、确保能耗监测工作有效开展。第六条。省住建厅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一、负责全省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运行的组织实施。协调推进等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对监测系统功能进行拓展完善。二.负责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关管理文件,技术标准等.开展重点公共建筑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三,指导市县级平台主管部门和已联网的建筑业主单位编制运行和维护经费预算、并监督各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工作,四 组织开展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第七条,省商务 科技.教育,卫计委.交通 国资委,旅游,文体等行业主管部门 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业各单位公共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安装推进工作,并会同省住建部门.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做好系统联网协调工作、第八条,各级平台主管部门要保证本级能耗监测系统正常运行 维护经费的落实,公共建筑的业主要保证本单位能耗监测分项计量装置的安装 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经费的落实,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九条。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既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具体要求,一、施工图设计阶段 设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施工图设计文件 包括能耗采集系统设计,传输系统设计,信息中心设计.二 施工图审查阶段,图审机构应当按照本省相关技术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相关内容进行审查、三、建筑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相关内容、安装符合现行相关标准要求的建筑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同步建立建筑能耗监测办公场所和配置办公设备.安装建筑端用能监测应用系统 应具备数据采集,存储.统计.分析及管理等功能,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县级平台主管部门申请,开设接入端口,与能耗监测系统实施联网 确保建筑能耗数据稳定上传至各级平台 四。竣工验收阶段,各市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负责对各公共建筑用能监测系统进行验收.并每年向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市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辖区内新增用能分项计量装置验收情况。市县级平台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对公共建筑能耗数据上传情况进行确认。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条,省住建厅为省级平台的主管部门,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作为市县级平台的主管部门,主要工作包括、一 制定年度能耗监测系统建设和节能工作计划、编写属地具体实施方案,二,指导所委托的能耗监测系统运行维护机构开展相关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三 督导运维机构按照相关规范做好公共建筑用能监测计量装置接入联网、将用能监测数据上传至上级平台,做好信息系统功能拓展升级及数据中心的软硬件维护。四 向区域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权限范围内建筑用能状况查询,统计汇总,图表分析及其他应用功能,指导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实时查询本建筑用能状况 数据分析,并提出合理化节能建议、五.做好公共建筑基础数据和用能监测数据统计工作 指导运维机构定期编制辖区公共建筑用能监测数据质量报告,内容应包括建筑上传统计情况 数据传输异常情况、分类建筑能耗总量和强度分析及典型高能耗建筑比对行业标准情况等,六。指导系统运维机构定期向建筑的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提供用能监测数据报告,内容包括计量装置数据传输异常情况,建筑各分项能耗环比情况及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与同类建筑平均值对比情况,提供建筑节能管理建议、优化方案等.七.对应装未装分项计量装置,建筑能耗数据未上传或上传不稳定.建筑能耗超过用能合理值的公共建筑。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重点能源审计.对建筑能耗超过用能合理值的建筑进行能耗公示,各市县住房建设管理部门,工信部门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共同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大型公共建筑,名单,报送省级对应部门,省住建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对高能耗公共建筑重点进行能源审计 督促其进行节能改造、八,定期组织已联网的建筑的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业务培训 积极组织开展相关竞赛活动,第十一条。受委托的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机构负责新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的接入,开展相应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具体要求,一,定期对已联网的建筑运行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向建筑的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反馈数据传输异常和相关设备故障等情况.并协助排查,维修 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指导建筑产权人或使用权人正确维护分项计量装置,定期开展使用方法培训,二.省.市县两级平台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能耗监测数据传输通畅,省级平台应主动与国家级平台对接 保证数据上传稳定。三 在各级平台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要求拓展监测系统功能。并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四,做好所监测建筑的用能数据应用分析.编写建筑用能监测情况报告。五.按照安全等级要求维护平台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及管理制度.做好数据备份 防止安全漏洞,实施人员权限动态管理、开展保密意识教育。第十二条,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负责本单位公共建筑用能分项计量系统设备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具体要求,一,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明确岗位任务和职责,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二、维护所属建筑能耗分项计量装置、并负责与市县级平台接入联网、定期巡检系统运行情况。对发现的故障和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证系统持续,稳定上传用能监测数据、对所属平台主管部门或运维机构反馈的用能监测数据传输异常等问题。及时排查 解决.三 结合建筑能耗监测应用系统和实际能耗情况 参照所属平台提供的能耗监测数据报告,分析建筑能耗合理性 查找存在问题,开展建筑综合效能调整.优化用能结构.优化后建筑能耗仍然高于能耗合理值的,应当拟定节能改造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进行节能改造,四,因建筑功能或业态发生调整导致能耗监测系统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进行能耗监测系统改造并重新按要求接入市县级平台,以便传输建筑用能监测数据。五。按照要求正确、如实地填写并提交建筑基础信息表 进行建筑系统改造的。应当重新填写并提交建筑基础信息表 六、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相关物业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配合所属平台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基础信息普查及用能分项计量系统核查等工作 第五章,考核管理、第十三条.省住建厅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每年组织对市县级平台和已联网的建筑的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较差的市县进行通报、第十四条 将各市县级平台运行工作落实情况.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建设推进情况作为指标.列入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第十五条.各级平台主管部门对运维机构应当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并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奖惩、第十六条。对于建筑产权人或受委托的使用人,根据所属建筑用能监测数据上传情况,由所属平台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奖惩 第六章 附则,第十七条,名词解释,海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办公建筑 包括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构和省内国有企业的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宾馆饭店建筑.文化教育建筑 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综合建筑,其他建筑、能耗监测系统是指通过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安装分类和分项能耗计量装置、采取远程传输手段及时采集能耗数据、实现重点建筑能耗的在线监测和动态分析功能的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的统称 主要由数据采集系统.数据传输系统、数据中心构成 数据中心是采集并存储其管理区域内监测建筑的能耗数据、并对本区域内的能耗数据进行处理,分析 展示和公布,包含机房.服务器 软件和存储等设备,能耗监测系统一般分为国家级平台、省级平台.市县级平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