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条.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自治机关对省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 可以报经该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不违背国家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原则下,根据本民族的政治 经济和文化的特点,修改自治条例.制定和修改单行条例、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第十二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当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黎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领导干部,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由黎族公民担任,副县长中应当有黎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公民、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合理配备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第十四条.自治机关根据国家规定和自治县的实际 按照精简 效能的原则.依法调整自治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的名额。报省级国家机关批准.第十五条,自治机关采取各种措施 大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技术工人和农村实用人才、选派少数民族优秀干部到高等院校培训或者到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素质、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对引进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住房补贴和生活补贴、并照顾其配偶就业和子女入学,对在特困乡镇工作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对主动到特困乡镇工作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应当跟踪培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使用、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统筹解决人才资源开发事项所需的经费。第十六条,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在公开选拔,配备领导干部时.可以划出相应的名额和岗位,定向选拔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自治机关重视培养 选拔。使用妇女干部,在领导干部中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妇女干部应占有一定的比例,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招考录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出招录名额和少数民族人员所占的比例。报请省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县的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招聘录用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在自治县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招收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当地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 第十七条,自治机关加快建立健全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实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以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农村失地农民就业养老保险制度 实行退休补助制度.在本县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龄达到30年以上,含30年,退休时。按工资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本人退休前的2个月标准工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