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科学研究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前沿方向.在光明科学城集中布局和建设通用型、专用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空间集聚 学科方向关联,功能互相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 推动实现源头创新和科技瓶颈突破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推进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支持光明科学城依托国内外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企业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和建设符合深圳产业发展需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光明科学城布局和建设高端科研仪器研制,精密测量等前沿交叉研究平台,以及大数据中心、国际科技信息中心等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形成交叉融合 紧密协作、相互支撑的创新链条、第二十六条 支持光明科学城培育和建设国家实验室、广东省实验室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第二十七条,光明科学城推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培育和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人才使用评价机制高效灵活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二十八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鼓励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第二十九条、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鼓励国家 省 市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成果在光明科学城转化落地.第三十条,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 应用研究,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予以重点保障、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实施资金扶持计划.支持光明科学城前沿技术预见研究。基本原理探索和技术概念验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工程化验证,重大科学仪器设备自主研制和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建设。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创新.财政部门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创新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第三十二条.支持光明科学城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在前沿科学技术领域探索建立有利于激励创新的风险管控机制。优化审批监管模式。第三十三条,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参与光明科学城建设、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产学研平台。在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孵化等领域深度合作.第三十四条,光明科学城应当加强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 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在光明科学城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第三十五条、在光明科学城从事科技创新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企业等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履行科技伦理审查与监管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