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十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以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和光明科学城空间规划纲要为指引,根据市 区两级国土空间规划 立足保障科技创新全链条发展空间.统筹光明科学城范围内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五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 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内项目选址工作机制,综合法定规划以及其他空间管控要求,建立准入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推动光明科学城纳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在创新平台建设,企业集聚与培育。科技金融服务.人才引进培养。高新区品牌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光明科学城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土地整备资金投入安排作出规定。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光明科学城建设用地需求.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 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 用地用林指标优先保障科学装置集聚区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光明科学城科学装置集聚区范围内的科研用地.在核算工业区块线用地占比时可以视为新型产业用地.第二十条.光明科学城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 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在不改变主导功能用途的情况下,允许配套设施集中布局并按照主导功能用途供应土地。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地管理,采用划拨或者协议方式供应的科研用地,应当严格限制使用人的条件和土地使用用途 保障光明科学城科研机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科研用地需求.第二十二条、光明科学城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基础设施体系.将物联网感知设施.通信系统等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一规划.推进智慧城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