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加快以深圳为主阵地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光明科学城的范围包括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区域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扩展区域,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先行启动区的国家战略部署,将光明科学城建设成世界级大型开放原始创新策源地,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核心枢纽、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前沿阵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内重点科教资源和优势产业集群的协同联动 统筹创新链、产业链 资金链 人才链布局.强化科技创新源头供给、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水平全球领先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未来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光明科学城聚焦信息,生命和新材料等领域。集中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新型研发机构。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和科技支撑服务平台 光明科学城推动研究型高等院校和研究型医院建设,加强重点学科建设和临床医学研究 提升研究成果产出水平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光明科学城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等科技创新重点区域的科研机构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一体化布局,加强光明科学城与东莞松山湖科学城、广州南沙科学城.香港科学园的协同配合、联动发展.第七条,光明科学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 统筹推进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光明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在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转化 科技金融发展。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先行先试、光明科学城营造开放包容,协同合作.崇尚创新的环境。建立完善正向激励和容错免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