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扶持与保障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鼓励和支持行业组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参与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的制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农业气象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社会团体进行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新技术的研发,应用和推广.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气候资源普查和农业气候区划工作。支持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推广和应用。因地制宜促进优质特色农产品产业发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的需要,结合现有气象观测站网,推动区域自动气象站和农田小气候站建设.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 统计 林业和草原,气象等部门协调机制 共享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所需的种植养殖规模.产量 产品质量检测、产地环境等数据,第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对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的自然灾害、病虫害,气象要素等情况进行实地监测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宣传,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供相关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对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了解和认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参加产销对接会 展销会 交易会 博览会等、采取多种形式对外展示推介通过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