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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标识使用与保护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从持有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免费领取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一.农产品产自评价确认的地域范围,二,农产品具有注册商标和独立包装。三.提供能够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书面承诺.第二十七条.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可以在下列范围使用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 一,农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二,农产品产销对接会,展览会。交易会。博览会等市场营销活动、三,农产品广告宣传。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冒用、转让,出租.出借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识可以按照同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使用,但不得变形.变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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