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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5日 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房屋的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确保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城管、环保,公安。工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装饰装修企业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违规拆改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 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 支墩。楼板。梁,屋架 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方可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第七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享有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或者装修合同.四 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行为的 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及装饰装修方案的书面证明,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具体的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入户时张贴房产主管部门下发的禁止违规拆改行为的通知。宣传有关管理规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九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 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违约责任、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实行常态化巡查。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 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或者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 经制止责任人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应自觉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对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的报告后 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及时制止违法违规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依法处理、第十二条装修人有自主选择装饰装修企业的权利,禁止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向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十三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必须做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告知 监督、检查等基础性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 应当及时进行制止,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改正、未改正的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将检查记录存档。第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规划、房产、市容,建设,城管、环卫,绿化 环保 消防 抗震和公共安全等有关规定 满足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工程质量达到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的标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 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弃物及噪声对环境的危害.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工作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 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形成各种废弃物、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指定的位置 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及清运 禁止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 下水道抛弃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 控告.投诉.第十九条建设 房产、规划、城管等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投诉人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制止,纠正违规的装饰装修行为。装修人或者施工人员应当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前款所列第、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 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二十一条禁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必须改变的 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委托监理机构实施监理.以保证质量。第二十二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二十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内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承担,装修人可以委托监理机构实施监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保证建筑物结构和使用安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在承重墙上穿洞,二 不按房屋原有的结构平面设计。随意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或者将没有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在承重墙上开窗,门或者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门窗的砖或者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五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供水等管线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二十六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装修人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装修人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 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评优之中,实施动态管理,并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二至三倍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对破坏建筑主体,承重结构等涉及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责任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建设,房产.规划。城管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物业服务机构,投诉人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条工程投资款在三十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2014年9月9日发布的,牡丹江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牡政办发、2014.3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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