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力,培育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挥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在农业高质量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从事技术研发,品牌建设,申报评价,证书和标识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是指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特定区域内影响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条件进行评定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工作纳入农业发展计划和规划。政府承担的区域公用品牌建设所需经费、由同级政府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予以统筹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的协调服务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 林业和草原,商务 科技.市场监管、中医药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相关工作。第六条.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属于公益性农业气象技术服务范畴,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区域公用品牌由区域内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共同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