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 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 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三.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四。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户外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五.交通管理方面侵占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六。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七,市人民政府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实施与前款规定范围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权集中后 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已由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第四十三条、对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查处而未查处的案件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查处.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委托县,市。区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有管辖权的县,市 区.城市管理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市城市管理部门查处或者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四十四条,城市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依法明确。第四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文明.公正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 执法与疏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城市管理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有权依法向法定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进行检举 控告 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第四十六条。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以勘验 拍照。录音 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四十七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司法机关,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执法联动协作 城市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城市管理职责,发现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将证据材料和行政处罚建议移送同级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单位.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电话 信箱和电子邮箱,对收到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对不属于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举报。并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处理 投诉举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管理职责的,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单位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先予处理或者制止 并及时通知其他有关责任部门单位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