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 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 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辆停放有序.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第十条 从事车辆清洗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场地 二,采取措施处置污水 污泥,油污等污染物。废弃物、三 不得堵塞排水管道或者损害市政设施.第十一条 城市临街建 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建 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 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 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 构 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持整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专项规划 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五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户外广告中的公益广告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第十三条,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专项规划,技术规范和城市容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招牌.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 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 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招牌的区域设置的、第十四条 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垃圾分类投放和处理制度。建设完善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统筹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第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 地点,方式倾倒,环境卫生作业企业和单位收集。清运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统一处理、宾馆,饭店 餐馆以及机关,院校,厂矿企业等单位的食堂、餐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垃圾处理单位收集、运输 处理。第十六条 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 方式、路线.时间,地点等进行堆放.运输,倾倒.处置 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 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和夜间照明装置,围挡的设置应当减少对行人和交通的影响、墙体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公益广告 二,出入口采取硬化处理措施 对出入口和出场车辆进行冲洗保洁,三,施工现场采取洒水 覆盖,铺装,绿化等降尘措施.四,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采取密闭运输、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六 施工车辆有序通行,规范停放 不得妨碍场外城市道路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第十八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 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随意丢弃纸屑。饮料瓶,塑料袋,果皮.果核.烟蒂,烟盒。口香糖.槟榔渣、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乱倒污水.粪便、四、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