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 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综合管理,适用本条例,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辖区内实施城市综合管理的其他区域的确定及调整情况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第三条.城市综合管理的范围包括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其他事项管理,以及综合执法。第四条。城市综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综合管理目标,建立城市综合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综合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级各部门 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开展城市综合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综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督促居 村.民委员会及相关单位参与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城市综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管,考核,以及跨区域、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 交通运输 水利。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供水。供电。供气 邮政,通信和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 承担设施维修养护责任。配合做好城市综合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 户外广告 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 城市照明 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 城市道路桥梁 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完善社区,村 公共服务设施 制定和实施居、村,民公约等.增强社区 村。在城市综合管理中的自治功能、引导社区居,村.民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履行临街门店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提出批评,建议等方式参与城市综合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