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其他事项管理第二十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违法建设进行有效治理,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机制 依法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对违法建.构,筑物、不得将其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对尚未使用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供应或者接入手续 第二十八条,噪声污染防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二。使用空调器,排风扇,冷却塔 油烟净化器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设备,设施的 不得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三 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机关,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但紧急情况以及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四。在公园,广场 街道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 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有关活动区域。时段 音量等管理规定,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噪声污染,五 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要求,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并依法办理手续的除外,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高考等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噪声排放采取临时性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 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第三十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第三十一条。市 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理燃放废弃物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三条。市、县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及时公布停车信息,大中型商场、酒店餐饮、文化娱乐等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将停车信息纳入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毁损,移动 涂改道路停车泊位等交通设施、使用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泊位停放的、应当及时 足额缴纳停车费 第三十四条.驾驶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助力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摩托车 电动摩托车 助力车不得加装伞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倾倒废弃物、垃圾.二、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三,擅自从事餐饮.食品加工。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四、擅自搭建建 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五,违规取土,六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第三十六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进入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保持场内环境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二,保持场内通道畅通 三,场内经营者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经营 第三十七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 并向社会公布 摊点,流动商贩经营区应当达到下列要求、一.在规定的区域,时段内经营,二、按照规定处理废弃物 保持设施和环境整洁,三 使用电、燃气等清洁能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 第三十八条 办理丧事和进行祭奠活动。不得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住宅小区等物业共用部位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打鼓奏乐,抛撒冥纸。焚烧祭品,第三十九条,饲养犬只等动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采取系好牵引带等约束性措施。对饲养的动物在城市道路 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除盲人携带导盲犬外、禁止携带犬只等动物进入办公楼。院校 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娱乐场所 候车。机 船、室、餐饮场所,商场、宾馆等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汽车 电车。有轨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第四十条、住宅小区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报告 并协助处理,一 高空抛物,二。占用公共区域种植蔬菜,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和绿化设施、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畜家禽,五 违反规定停放车辆。不在规定区域给电动车充电 六 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七 违法将住宅及其附属车库,杂物间,储藏室改变为从事加工.餐饮、废旧物品收购.车辆清洗,修理等经营性用房.八,擅自利用楼道、阳台.屋顶等共有部分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九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城市管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专业队伍素质.建设应急避难场所。保持水 电,气、交通 通信等系统畅通 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大型社会活动主办者、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危险区域。危险源的管理者应当制定具体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