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 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二十条,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十五个工作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 说明及其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提出议案的机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成员或者主任会议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省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由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专门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作说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 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提出议案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 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 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第二十六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 在交付表决前,提出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二十七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出 全体会议同意 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和研究,提出审议报告.第二十八条。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报送任免呈报表,对任命的人员,应当同时报送有关材料,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免案时,提出任免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对任免案作说明.并回答审议中提出的问题、第二十九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 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省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第三十条.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申辩意见.申辩意见应当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会议。第三十一条,罢免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 作出相应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