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 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 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 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第四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 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六条,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 副主任委员、委员的 合并表决,对提请任命其他职务的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逐人表决、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七条、人事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