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 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 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第四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 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六条,表决人事任免案时 对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合并表决,对提请任命其他职务的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 逐人表决 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委员 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七条.人事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