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 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第四十四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 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六条,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合并表决,对提请任命其他职务的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 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 逐人表决,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 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七条。人事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第四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 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依照 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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