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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始得发言.在分组会议上要求发言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即可发言、第四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在分组会议、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摘发会议简报、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三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表决 表决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表示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第四十四条,交付表决的议案.如果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第四十六条、表决人事任免案时.对提请任免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合并表决.对提请任命其他职务的和免去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职务的。批准免去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逐人表决,对免去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委员职务的 免去省监察委员会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的。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第四十七条、人事任免案中对同一职务进行任命事项和免职事项表决时,应当先表决免职事项、再表决任命事项、第四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依照。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证书,由常务委员会主任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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