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计划和需要听取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四、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五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六、专门委员会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七.省人民政府 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九。其他报告。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决议 有关机关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 提出有关法律问题或者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