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有关的报告进行审议时,应当通知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可以结合听取和审议议案或者报告,召开联组会议、进行专题询问。根据专题询问的议题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专题询问中提出的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专题询问的程序等规定,依照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第三十九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四十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 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