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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同时抄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并按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 器材.定期组织演练,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 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核查 根据核查情况及时组织抢险。抢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五十条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施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五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有违反安全管理情形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告知燃气用户立即停止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并及时整改、燃气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该用户采取暂时停止供气等保障安全的措施、并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移送有关部门,燃气用户整改后申请恢复用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内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恢复供气、第五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抢险.抢修 保供等必要的应急措施 并按照规定报告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提倡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投保相关责任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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