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十六条,燃气经营包括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 车用燃气经营,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 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并依照许可的经营类别、区域和时限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储运,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燃气设施所在地的州、市。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 应当依法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气瓶充装许可证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和注意事项,定期对用户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免费进行安全检查 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建立健全真实,完整的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迫燃气用户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适应企业规模和用户数量、可持续改进的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实现燃气服务标准化 规范化。第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燃气种类、热值、组分 使用压力和加臭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企业,向社会公示后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的实施方案由相关燃气管理部门组织制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特许经营状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周期一般不低于两年 评估中发现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一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编制年度市政燃气管网建设 更新。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计划应当报送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瓶装燃气供应站应当由取得本区域内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其经营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经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第二十四条,瓶装燃气实行实名购买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用户基本信息、明确告知用户需具备的安全用气条件 燃气用户应当作出安全用气承诺、第二十五条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非法制造 报废,改装的气瓶或者未经检验 检验不合格,无气瓶信息标识的气瓶充装燃气、二。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燃气。三 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四、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产权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五、购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第二十六条,经营二甲醚气的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独立、专用的储存.充装 配送.使用的工艺系统.不得与其他燃气混装.第二十七条 瓶装燃气实行统一配送服务制度。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瓶装燃气配送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其送气服务车辆和人员的管理,第二十八条.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车用气瓶.车用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在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雷电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卸气,第二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并依照合同提供服务.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燃气价格。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第三十条。燃气销售价格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 调整 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 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第三十二条 接受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提供燃气专项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满足该项服务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信息化监管平台。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运用智能化信息技术手段.对燃气安全实行全程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服务全过程信息管理系统,管道燃气应当实现储存,输配、供气,服务等全环节的数据采集与监控预警,瓶装燃气应当实现充装,储存.配送服务、安全检查等全过程跟踪管理、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启动燃气供应应急预案、妥善安排和保障燃气用户正常用气,一、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二 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能采取紧急措施的,五。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 歇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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