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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 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页岩气等、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二甲醚气等 燃气的生产.进口以及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燃气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者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燃气利用、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 科技发展和燃气管理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八条,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和智能化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 提高燃气经营服务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第九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行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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