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1部分:亚硝酸盐的测定 DB13/T 5189.1-2020
  • 河北省天然植物提取物中危害成分检测 第5部分:万寿菊提取物中对氧基苯胺的测定 DB13/T 5189.5-2020
  • 河北省尾矿库溃坝泥石流数值模拟技术规程 DB13/T 5181-2020
  • 河北省城镇用水用气报装服务导则 DB13(J)/T 8355-2020
  • 河北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2023年
  •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23年修正
  • 河北省细胞制备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 DB13/T 5162-2019
  • 廊坊市矿井用石墨烯改性聚乙烯双抗料技术规范 DB1310/T 230-2020
  • 河北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3(J)63-2011
  • 河北省有机固体废物磁化降解通用技术导则 DB13/T 5215-2020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开凿取水井取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对已开凿的取水井责令限期封闭,逾期不封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的除外 一,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其他区域开凿取水井取水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不得超过五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