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资源 更多>
  • 甘肃省无干扰地岩热供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4-2018
  • 甘肃省电子信息系统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DB62/T 2970-2019
  • 甘肃省现浇泡沫混凝土轻钢龙骨复合墙体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45-2018
  • 甘肃省额定电压330kV(Um=363kV)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及其附件 第1部分:试验方法和要求 DB62/T 2862.1-2018
  • 甘肃省改性聚苯板 DB62/T 2966-2019
  • 甘肃省公路工程工地建设标准 DB62/T 2997-2019
  • 甘肃省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甘建价[2020]214号
  • 兰州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规范 第1部分 清扫保洁 DB62/T 4000.1-2019
  • 甘肃省民用建筑保温系统防火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25-3127-2017
  • 甘肃省自密实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 DB62/T 3156-2018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第四十四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其他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其电动自行车,扣留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电动自行车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负有电动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