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六条.电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电动车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 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取得号牌.行驶证的电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号牌。公共电动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应当由运营企业办理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时应当查验电动车,并核实电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材料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应当登记。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或者电子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 不予登记并书面或者电子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八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提交下列材料、并交验车辆、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三、车辆合格证书。四。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其他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电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 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材料.三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电动车的变更、转让 抵押.注销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 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电动车所有人办理电动车登记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为三年,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算,过渡期满不得上道路行驶、实行过渡期管理的电动车,其所有人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备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号牌,第二十二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 涂改。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车的号牌 行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