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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消防安全等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 电动普通摩托车、电动普通两轮摩托车和电动普通三轮摩托车 电动轻便摩托车 电动轻便两轮摩托车和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汽车,电动四轮低速汽车,第四条 电动车的管理应当遵循协同共治、综合施策,保障安全。方便群众 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管理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及其蓄电池 充电器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车废旧蓄电池回收、贮存 转移,处置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电动车回收拆解的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 财政 自然资源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金融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报刊 广播 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电动车管理法律。法规和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的公益宣传。第八条,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公众出行等实际情况、制定公共电动车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车投放政策 明确投放的种类、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 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 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 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诉,举报与电动车有关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 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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