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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年满十六周岁 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 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 应当避让 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不得载人 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 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 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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