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 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 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 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 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 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 有序。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