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 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 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 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 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 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 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 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 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 有序 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