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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应当停车让行 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不得载人 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 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妨碍交通 第三十五条 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 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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