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 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加装 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 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九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 有序,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 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 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 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