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六条,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二十九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 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 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 不得载人.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 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 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 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 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