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二十四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驾驶其他电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五条,驾驶或者乘坐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或者按规定使用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 禁止驾驶拼装.加装 改装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第二十七条 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 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 冰雹.雨 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二十八条。电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 应当停车让行,电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二十九条、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通行,遇有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现场指挥时、应当服从交通警察及其辅助人员的指挥、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条,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在划定的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定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驾驶电动车不得在人行道行驶。驾驶电动车上道路不得逆向行驶,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不得有吸烟,饮食,手中持物。单手扶持行驶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三十一条、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 电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载人数 除固定座位外电动车其他位置不得载人.电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三十二条.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三十三条、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电动车.第三十四条、电动车应当在统一施划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没有施划停车区域的、电动车停放应当整齐 有序,不得妨碍交通,第三十五条。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伤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 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电动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六条、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等保险、鼓励保险企业为电动车所有人购买保险提供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