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他电动车应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电动车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实名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通过店堂告示,销售凭证中载明等方式向购买者承诺所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其他电动车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并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销售时 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发票,告知所销售电动车的安全驾驶知识和注意事项。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一 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二 改装,拆除电动车限速装置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设备、车速提示音装置,三。加装或者改装灯光.车厢 遮雨.阳,篷、座位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四.擅自喷涂。安装,使用特种车辆专用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标志灯具。五,其他拼装、加装,改装的行为 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车.第十四条 鼓励电动车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鼓励电动车所有人提前报废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其他电动车,第十五条 电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送交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或者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不得随意丢弃 电动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应当设置专门的场所贮存.收集废旧蓄电池,落实防护措施 悬挂危险废物标识并建立回收台账 将收集的废旧蓄电池移交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