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报警信号4.4、1,一般规定.4,4。1,1 转向系统应通过汽车明确地给驾驶员警示任何有损转向功能的非机械性故障,尽管有4,1、2的要求,转向系统的异常振动可以作为系统故障的附加提示信号,突然增大的汽车转向操纵力.也是一种报警信号。至于挂车.允许使用机械报警装置。4,4。1.2,视觉报警信号应工作可靠,即使在白天也应可见、且容易为驾驶员所识别。报警装置部件的故障不应影响转向系统性能。4.4.1 3。听觉报警信号应是驾驶员容易识别的。连续或间歇的声音信号或语音信息,如报警采用语音信息.应包含中文语音、4、4。1、4.如果转向系统和其他系统共用同一动力源 因储能器储能水平下降或贮存罐内介质减少而导致转向操纵力增大时 系统应向驾驶员提供听觉或视觉报警.如果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共用同一动力源。该报警信号可以和制动故障信号共用同一信号装置。4,4。2,全动力转向车辆的报警信号,带有全动力转向的车辆出现转向故障时应能按照下列要求发出报警信号、a。红色类报警信号 指汽车主转向系统出现4,3.1。4所定义的故障,b,黄色类报警信号。用以表示达不到红色报警边界条件的转向系统电气自检缺陷,c,如报警信号用符号表示 则应符合ISO,2575、2010中定义的符号J04、ISO,IEC注册号ISO.7000。2441,d,车辆的转向报警信号应具有自检功能、当车辆.和转向系统,的电气设备通电时.上述警告信号应点亮 在车辆静止的情况下。如转向系统确认无任何失效或故障发生.报警信号应熄灭.对应某些应点亮上述报警信号,但在静态检测时未被发现的特定故障或失效 一旦被检测到。这些故障或失效信息应被存储,且只要故障或失效仍然存在、当车辆启动及点火开关处于,开、运行。位置,上述报警信号应持续显示 4、4 3.挂车附加转向装置的报警信号、在挂车附加转向装置处于工作状态和.或该系统所产生的转向角没有回到正常位置的情况下,转向系统应向驾驶员发出警示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