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1,甲.乙类生产场所、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3,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4,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5。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9.3 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3,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4,除本条第1款 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9 3,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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