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其他工程4。4,1。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 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 4,4。2 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 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4.3,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2。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4,废水泵房 通风机房。蓄电池室,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 4。4 4.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4,4,5,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