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其他工程4。4。1,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 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4、4,2,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 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 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4,4.3、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 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2、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废水泵房,通风机房 蓄电池室。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4,4,4 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4,4、5 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