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其他工程4,4、1,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4、4、2。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 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4,3、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 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2、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4、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4。4,4。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 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4.4.5,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