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其他工程4.4.1、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 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 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4。4,2、地铁车站的站厅 站台。出入口通道 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4,3 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 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 2,变电站、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4。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 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4。4,4、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 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4.4.5、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