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其他工程4,4、1,地铁车站的公共区与设备区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车站内的商业设施和非地铁功能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区内不应设置公共娱乐场所 2,在站厅的乘客疏散区、站台层.出入口通道和其他用于乘客疏散的专用通道内,不应布置商业设施或非地铁功能设施。3。站厅公共区内的商业设施不应经营或储存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物品。不应储存可燃性液体类物品。4。4。2,地铁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换乘通道、换乘厅与非地铁功能设施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4,4、3。地铁工程中的下列场所应分别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门,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1,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车辆基地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环控电控室.站台门控制室、2,变电站,配电室 通信及信号机房。3.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消防水泵房 4 废水泵房,通风机房.蓄电池室,5,车站和车辆基地内火灾时需继续运行的其他房间,4。4、4。在地铁车辆基地建筑的上部建造其他功能的建筑时 车辆基地建筑与其他功能的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楼板分隔,车辆基地建筑中承重的柱。梁和墙体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 00h.4.4.5,交通隧道内的变电站,管廊,专用疏散通道。通风机房及其他辅助用房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等与车行隧道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