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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 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和挪用 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 区,人民政府裁决。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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