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 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二,煽动闹事 扰乱社会秩序 阻挠国家建设的,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 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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