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第四十条.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当事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骗取征地补偿补助安置资金的 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阻挠国家建设的.三。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第四十一条。征收土地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对征收土地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裁决 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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