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政策、对因建设需要拟以批次或项目实施征收土地的。由县 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向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征收土地告知、第七条,自征收土地告知之日起.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进行逐户登记。张榜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附着物和房屋进行清点。登记.勘丈,核实。委托具备相应土地勘测资格的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地类进行实地测量.并对拟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幅员面积,地类.权属进行调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土地权属,类别和面积,第八条.征收土地告知.调查工作结束后,由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根据征收土地调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社区.组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依法批准手续到指定地点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征收土地承办单位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条.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十一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要求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举行听证的、应当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有关市 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组织听证.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 县,区 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实施征地拆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 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具体实施,第十三条,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页面正在加载中,点此刷新

批注书签

批注书签自动云同步,随时随地查阅更便捷!

建标库的PC电脑版Android版iPhone版,已全面支持“云批注和云书签”功能。您可以在下载最新版客户端后,立即体验。

在各客户端的资源阅读界面,选中相应的文字内容后,自动弹出云批注菜单;填写相应的信息保存,自动云存储;其它设备随时可查看。

复制 搜索 分享

"大量文字复制"等功能仅限VIP会员使用,您可以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选择少量文本,重新进行复制操作

2、开通VIP,享受下载海量资源、文字任意复制等特权

支持平台发展,开通VIP服务
QQ好友 微信 百度贴吧 新浪微博 QQ空间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