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员安置、第二十一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一、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二,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 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三,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 参与土地补偿分配、一.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现服役的义务兵,一级士官和二级士官,二,原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服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的,三,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录取的在校大中专学生 四,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婚姻关系依法正常迁入或依法生育的人员.五 因国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依法迁入,尚未行使有关权利和履行有关义务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或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安置、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经批准撤销的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全部用于土地被征收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享有或承担.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安置数为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后耕地资源较多,人均耕地在1亩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基础上进行农业安置。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土地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变相截留挪用。安置补助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被安置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拨付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乡.镇,村的监督 指导下依法,合理分配和使用.并将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农业。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口因征收土地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纳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按城镇居民进行管理.并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农转非人员中经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核定的五保户 低保户,孤儿以及六级。二等乙级、以上残疾人员。由征收土地承办单位对每人一次性增发1500至2000元的生活补助.第二十九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拒不领取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的。有关费用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名义专户储存.视为已进行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