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快递业务.第三十五条。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人凭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后。方可经营快递业务。未经许可和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第三十六条。邮政企业以外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快递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的,应当持企业法人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于完成登记手续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邮政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快递业务的,应当书面告知市邮政管理机构。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对尚未投递的快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八条。加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 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加盟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加盟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遵循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制定和采用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第四十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完整填写快递详情单的各项内容 快递详情单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不得收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详情单留存制度。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快件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将快件递送至快递详情单指定地点,收件人要求快递业务员将快件送进单位或者小区等物业内指定地点的.快递业务员应当按照收件人要求办理。但收件人应当为快递业务员递送快件提供方便,因收件方原因致使快递业务员不能进入收件人所在单位或者小区等物业内的、快递业务员可与收件人约定适当交件地点.快递业务员递送快件应当获得收件人签收,签收程序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 收件人无法签收的可以委托收发,传达。室.物业服务单位等代收人签收、接受委托的代收人不得向快递业务员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寄递快件的专用车辆经邮政管理部门核定后,应当喷涂企业统一标志。喷涂企业统一标志的专用车辆,确需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划定的禁行路段或者确需在禁止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行或者临时停车.第四十三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服务投诉制度.及时,妥善处理用户对服务质量提出的异议。对于国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对于国际快件的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六十日内处理,用户对于逾期不处理的投诉或者处理结果不满的投诉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第四十四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章程规定。制定快递行业规范 加强行业自律.为企业提供信息 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引导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从业人员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组织快递业务员取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证书。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第四十五条.本条例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四条关于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规定.适用于快递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关于邮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 第三十条关于邮件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邮政服务用户的规定、适用于快递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