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邮政设施。第八条。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等组成的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通信基础设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保证邮政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满足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需要。农村地区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当地镇,乡和村规划,第九条,邮政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开发区,商业区、住宅区或者对旧城区进行改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同时建设配套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较大的车站,机场,港口、高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第十条、市、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重点扶持农村边远地区、三峡库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邮政设施的建设,第十一条、邮政企业设置 撤销 变更邮政营业场所 应当提前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邮政企业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应当事前向邮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作出决定 作出撤销决定的。邮政企业应当在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社会公告。第十二条 邮政设施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划拨条件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划拨.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按照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配套建设的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设施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房屋综合成本造价出售给邮政企业,建设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邮件处理场所,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第十三条。邮政企业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在城市街道 广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设置邮筒.箱,等邮政设施,设置邮筒.箱 免缴城市道路占用费,第十四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收发.传达,室等接收邮件的场所。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农村地区应当逐步设置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第十五条、城镇居民楼设置信报箱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设工程同时投入使用,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信报箱的 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邮政管理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设置信报箱。所需费用由该居民楼的建设单位承担,既有城镇居民楼未配置信报箱或者配置的信报箱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进行住宅综合改造时,应当配置或者改造.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设立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及其工作人员由村民委员会确定。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的设置和营运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公益性岗位要求的人员纳入公益性岗位管理、邮政企业应当对村邮站或者其他接收邮件的场所提供业务支持和指导 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邮件接收。转投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根据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就地或者就近对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的重新设置作出妥善安排、未作出妥善安排前、不得征收、征收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按照城乡规划要求无需在该区域继续设置的.邮政企业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邮政营业场所或者邮件处理场所重新设置前、邮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保证邮政普遍服务的正常进行。第十八条.按照地名标志国家标准设置大门地名标志牌应当附注邮政编码,大门地名标志牌上未附注邮政编码的应当由设置部门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