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歧视 侮辱,诽谤老年人的。二 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 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六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 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 拒不改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