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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赡养人。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歧视、侮辱,诽谤老年人的 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五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七,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 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六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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