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赡养人 扶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履行相关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歧视、侮辱。诽谤老年人的.二,拒绝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三。不履行赡养,扶养协议的 四.虐待,遗弃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 五。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六,侵害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七、侵占。挪用,冒领养老保障等资金的.八,其他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第六十六条。有关部门或者组织未依法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 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用六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立即退还超额部分本金 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拒不退还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养老机构向入住的老年人收取的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超出范围使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或者不明示优待服务内容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