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四条。老年人的子女 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死亡后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对无收入或者低收入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照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被赡养的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或者有利于保护老年人权益的原则。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提供照料 护理费用.第十七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的宗教信仰和生活方式,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以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问候老年人,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定期探望.老年人提出探望要求的.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第十八条 经老年人同意 赡养人与老年人之间、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 没有签订赡养协议的,赡养人可以就赡养标准 赡养方式等内容向老年人作出书面承诺,赡养协议和书面承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第十九条。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 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利 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尊重老年夫妇共同生活的权利,不得强行或者变相让老年夫妇分居生活.第二十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老年人依法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个人。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二十一条,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 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唯一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经老年人同意借用老年人房屋的、到约定期限应当及时归还。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约定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