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社会服务、第三十四条,市民政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根据本市人口,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状况等因素.组织编制主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他区县 自治县、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由当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第三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可以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依法调整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性养老机构与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享受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 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的规定、优先保证供应,并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养老服务设施被依法征收、征用,需要重建的,应当按照规划就近 优先安排用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和容积率、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三十六条,新建城区,居住区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和建设配套养老服务设施 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 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已建成居住区的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或者建设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市。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处置所属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等场所、适宜用于养老服务的.应当优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整合或者改造城镇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和其他社会资源、建设符合标准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国土房管 城乡规划和消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三十七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 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为居家的老年人就近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护理等技能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社区服务资源,通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城乡社区市民学校等、促进服务与需求信息的对接,方便老年人就近获取多样化的社区综合服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集体所有的房屋,设施等 为村民就近提供养老服务 第三十八条 鼓励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家庭之间开展互助式养老,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互助式养老给予扶持,第三十九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日常联系.巡访制度,及时了解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家庭和单独居住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及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第四十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 公正的收住制度 向社会公开床位资源信息.并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 失能 高龄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第四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激励政策,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设施和老年护理机构的建设 运营、提供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日间照料 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 第四十二条.民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化组织服务质量,运营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评估体系和考核机制。评定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等级,类型 补贴标准和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市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养老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财政、民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政府投资兴办养老机构的资金和其他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补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物价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第四十三条 养老机构不得以提供养老服务 销售商品或者投资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非法吸纳社会公众资金。养老机构因支付老年人入住期间的医疗等应急费用,需要收取保证金或者押金等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该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月服务费的六倍.服务关系终止后,养老机构应当在十日内退还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余额、并支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四条.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和社会组织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应的税费减免、建设和运营补助等优惠政策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等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鼓励水、电。气安装服务企业按照优惠价格收取安装服务费,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益性养老机构建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企业和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第四十五条.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支持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置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医疗保险条件的 按照规定纳入医疗保险协议定点范围,并联网结算.鼓励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医疗支持。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需求和规划设置老年护理床位。提供保健.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第四十六条、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优先满足社区高龄,重病 失能老年人签约服务需求。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等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每年为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第四十七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养老服务信息查询 政策咨询,网上办事等服务。接受投诉和举报.支持社会力量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对接老年人服务需求和各类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为老年人提供各类信息产品和服务、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员培养,使用和激励机制 教育.民政,人力社保,卫生计生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参加养老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指导价位定期发布制度.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第四十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老龄产业发展。扶持和引导企业研发,生产,经营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家居。康复辅助用品及器具等产品、开发适合老年人的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养老服务项目,鼓励企业举办老年产品展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