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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 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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