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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市,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 电梯。扶手、座椅 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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