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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宜居环境 第五十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公共建筑 公共交通设施。建筑物,居住区等 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坡道、电梯,扶手、座椅.公共厕所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在公共场所设立无障碍标识 推进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维护。保障其正常使用,第五十七条,支持居民开展既有居住建筑适老性改造 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十八条。鼓励建设老年宜居社区。引导开发老年宜居住宅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第五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利用村级公共服务场所 闲置校舍等建设村级养老服务站,幸福院.托老所等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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