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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第四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主城区的建设项目,二 跨区县、自治县、的建设项目。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其中,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以及市人民政府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手续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市政工程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建筑工程项目,是指居住、商业.办公 文化。娱乐,教育,科研、医疗.工业.仓储等性质的房屋工程以及停车楼,库.机场、港口、轨道交通。公交站场,长途客运站中的航站楼 航运楼。站房等房屋工程,市政工程项目,是指各种市政道路。交通设施和公用设施工程、给水,排水 燃气 输油,电力 通信,工业,热力管线和综合管廊等管线类市政工程以及变电站,油库。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其他建设项目是指广场、绿地、水利设施 监测及管护设施,乡村建设项目等,第四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管线类市政工程项目,其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 项目已被纳入经审批且对外发布的中长期规划的相关证明文件或者项目建议书批复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不需提供前述材料的市政工程项目除外,铁路。轨道等市政工程项目还应当提供选址 选线说明书及图纸。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二,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自受理选址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选址的决定.必要时进行技术论证与现场踏勘、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或者选址.选线总平面图。核定建设项目的位置。拟用地性质,范围等规划条件 提出规划建设要求,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取得选址意见书及附件.附图后应当开展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土地主管部门的用地预审文件 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四,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规模,划定建设用地红线,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地下管线 架空线.电力杆塔,基站 市政人行过街设施等不需要办理用地手续的市政工程项目.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批准文件、第四十七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划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提出拟出让地块的用地面积,使用性质 开发强度,道路开口方向、配套设施标准 空间形态要求.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 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二.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意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先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自收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审查意见、并按照前款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二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自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书面要求建设单位修改后提交。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已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直接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三。核发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中有关规划的相关材料提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复核.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经放线、验线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经审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图的总平面图。随道路等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利用工程,道路建设业主应当进行综合管线方案设计并专题审查,统筹处理好各类地下管线的关系 随主体工程一并申请规划许可.在已建综合管廊内敷设各类管线的、建设单位直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九条、建筑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建筑位置,建筑功能.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层高.建筑四周场地标高 正负零标高.总建筑面积及各类计容建筑面积、配套设施位置及面积。停车位数量,车道开口位置。污水处理设施位置.外墙饰材的色彩及材质.屋顶形式等。市政工程规划许可一般应当包含以下内容,道路走向及长度,宽度及路幅分配。最大纵坡等 管线位置及长度.管径等、机场、港口,铁路。桥梁.公交站场、水厂、污水厂、泵站。变电站、储配气站,垃圾站,加油加气站,电动汽车充电站等设施的功能,位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等、其他建设项目的许可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在作出工程规划许可时确定,第五十条.临街建筑外轮廓线 建筑外包柱,门廊。采光井.橱窗 阳台。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雨篷,挑檐 踏步、花台.围墙。车道变坡线和工程内部管线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五十一条,快速路与快速路。主干路相交应当采用立体交叉形式、保障交通安全。支路不得直接接入快速路,快速路公交停靠站及加油站应当临辅路设置,确需临主路设置的 应当设置在与主路分离的停靠区内。停靠区出入口应当满足快速路出入口最小间距的规定 除直接为快速路服务的设施外。不得在快速路上直接开口。不得擅自在主干路上开口 第五十二条 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市政公共设施等用地需复合使用的。在满足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明确强制性内容,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主城区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依法修改相关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建设的依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修改设计方案中的强制性内容 第五十三条、主城区.人口密集地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加盖 或者采用地埋式建设方案,防止臭气泄漏。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当根据规划供水区域,污水收集区域确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同步组织开展供水主干管和污水一。二级管线系统规划编制,管径应当符合供水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规模要求,第五十四条 禁建区 列入土地储备范围或者近期建设范围内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进行危房改造的,按照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建筑基底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进行控制 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区域的城镇房屋,其所有权人申请危房改造的 建设和规划管理应当按照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的原则进行控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只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造后建筑的间距,退让不符合本市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在原有基础上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取得该侧相邻权人同意.第五十五条,临时建设应当严格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建设。一.因城市建设工程需要建设临时施工用房或者临时售楼用房的。二 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三,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无近期建设计划。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申请临时建设的.应当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临时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筑施工图等材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临时建设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五十六条,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二 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三。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后确需延长的.可以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一次,因城乡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的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其他临时建设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且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构,筑物的跟踪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第五十八条,乡村公共设施,公益设施、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应当符合乡规划 村规划和村建设规划,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申请书,村民委员会意见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者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同意的 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函告申请人,四 申请人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 市政 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同意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位于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本条规定程序办理。但不得占用农用地 不得影响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位于城市规划近期建设用地范围的.不得批准、进行加固解危的除外,农村集中居民点的建设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确定的风貌 样式等内容,村建设规划未确定的,鼓励村民选用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通用设计图集,图则中推荐的风貌,样式等,第五十九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宅基地面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筑应当与现状地形,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农村居民持户口证明文件、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意见 原宅基地登记证明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 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书面征求土地主管部门的意见。农村居民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新申请宅基地或者改变,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位于村建设规划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村建设规划.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规划城镇道路用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作出审查决定前、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六十条。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和土地权属情况,审查分期建设的内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的配套设施应当优先或者同步实施,第六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作出规划许可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零星散居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除外 已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 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与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或者专业规划 专项规划不一致时,其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和建设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第六十二条.城市,镇规划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批准的建设项目基础竣工和工程竣工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放线单位提供的基础竣工测量报告。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等材料进行核实 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文书及其附件 附图、对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依法进行查处、查处后对规划实施无影响的,应当办理竣工规划核实手续。道路、桥梁,管线等线型工程只需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工程竣工测量报告、管线覆土前应当进行跟踪测量,工程竣工测量报告和跟踪测量信息纳入城乡规划数据库和城市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本条例第五十八条所列建设项目的竣工规划核实。参照本条前述规定执行,本条例第五十九条所列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后,作出规划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其建设位置和建设规模进行现场验核、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三条。有关部门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不得改变规划核实文书确定的已建成房屋的使用功能 建筑位置,建筑平面外轮廓线等内容,在办理农村居民住宅权属登记时不得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功能,建筑位置 建筑平面外轮廓线.建筑规模等内容。第六十四条.取得选址意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未取得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文件.且未经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两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进行建设 且未经批准延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申请延期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经批准延期的,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其他规划文书的时效由审批机关在核发该文书时确定。规划文书失效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第六十五条,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 受法律保护.规划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的。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规划许可.并对被许可人因此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作出规划许可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申请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涉及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大修改,但不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 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重新核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申请变更的许可内容涉及变更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申请及拟修改内容进行公示,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的,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设计要求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因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申请变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六十七条。竣工规划核实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因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需要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管理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 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变更竣工规划核实后的房屋用途或者开展经营活动 涉及规划管理许可事项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城市空间形态的规划管理应当注重建设项目与周边环境的整体性和公共开敞空间的塑造.鼓励将滨水 临崖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对应的滨水 临崖环境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建设和验收、临快速路,主干路.河道等公共空间的商业.商务 居住等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并与公共空间相融合.第六十九条。需要在司法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司法处置土地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作为有关司法文书的附件。在司法处置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前、人民法院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函请提供规划意见。其他有关部门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的 参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函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供处置土地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在处置土地和未经竣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时。人民法院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或者规划意见作为处置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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