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动态管理制度,统筹规划和调控城镇建设用地及城镇与乡村建设用地布局、合理引导和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并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村规划组织实施,第三十三条。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统筹兼顾城乡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切实保障公园绿地,避难场地等公共空间用地、优先安排城乡交通 供电.供水 排水,燃气、环卫。通信,广播电视等公用设施和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第三十四条、旧城区的整治应当优化功能布局、完善综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 防灾减灾设施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有序疏导居住人员。增加绿地等公共空间。保护历史建筑和历史街区、延续传统风貌.改善人居环境和城市面貌。第三十五条,城市新区的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各类规划建设用地 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加强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 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建设宜居环境、第三十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在符合城市规划.保证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难场所的前提下、优先满足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地下交通 地下管线等公用设施的需要 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批手续.第三十七条.鼓励适度集中建设农村居民住宅 注重综合配套,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安全、适用,美观的原则,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节约资源.防灾减灾等规定。体现地方特色 民族风格 与自然环境协调,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第三十八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确定优先建设的重点项目。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因实施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制定分区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依据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用以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 村规划的编制.第三十九条 城市的重要区域 重要地段,应当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空间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 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主城区的城市设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设计由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审定,城市设计应当符合相应层级的城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修改城乡规划涉及城市设计的 应当同步修改、建设项目应当遵循经批准的城市设计,第四十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应当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区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按照严格控制拆迁和建设规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质 加强保护的原则组织编制城市更新规划、主城区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县.自治县、的城市更新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条,实施城乡规划 应当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体现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区应当保持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结构 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规划的隔离带,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地区的建设.城乡规划确定的饮用水水源、生态绿地,江河湖库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域,机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重大公用设施控制区域 以及因景观特色塑造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等标准,规范 综合考虑本市自然条件、人文环境和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规划技术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守规划技术规定、第四十三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后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根据总体规划评估报告编制年度实施规划或者近期建设规划,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组织编制机关可以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并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届满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重新编制总体规划的报告,经同意后。组织重新编制总体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