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 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四条、本市城乡规划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 镇规划 乡规划和村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应当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规划区,实现全域规划管控、市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市域范围、区县,自治县 城乡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区县域范围、主城区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划区为主城区范围,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协调发展,资源节约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布局区域的人口、产业。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耕地.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符合防灾减灾、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需要.第六条.本市应当建立统一协调的空间规划体系.完善空间管控协调机制.城乡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及乡规划。村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衔接 第七条,本市设立市规划委员会 市规划委员会对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专业规划方案及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论证.协调和审议。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第八条 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 镇、分级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备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第十条。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组织编制机关和作出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查处.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规划研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加强地理信息和各类城乡规划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城乡规划档案管理。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