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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