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 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二十三条.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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