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 删去第二十三条.二、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第四项修改为.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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